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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大足人注意,这些违法建(构)筑物要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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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3/21 10:14:58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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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我区城区存量违法建筑整治,存量违法建筑逐步实现“清零”。那么,什么是违法建(构)筑物,哪些违法建(构)筑物需要拆除呢?日前,记者采访了城区违法建筑整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

建筑物一般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游玩、观赏或其它活动的房屋或场所,例如亭台楼阁、阳光房、棚等;构筑物主要是指对建筑物有辅助作用的、有一定功能性的结构建筑的统称,一般是不具备、不包含和不提供人类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例如围墙、烟囱、台阶、室外楼梯、花台、花架、水塔等。

而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那么,哪些违法建(构)筑物应当拆除或回填呢?城区违法建筑整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一)属于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在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以及侵占基本农田的;侵占公共空地(包括小区公共用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的;侵占建筑屋顶、公共平台、骑楼底层以及建筑基底公共空间的。

(二)属于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情形:侵占市政公用设施、公益设施、道路广场用地的;侵占城市发展备用地、基础设施预留地的;在拟征用、拟出让用地上擅自修建的。

(三)属于破坏城乡景观的情形:在城市景观大道两侧的;在重要建筑、保护建筑、标志性建筑以及城市广场四周的;在高速公路两侧50米范围内的;在车站、码头等窗口地区的;在小区内严重影响或破坏建筑立面造型的。

(四)属于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在危岩滑坡、不良地质区域内的;侵占消防通道、避难场所、河道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管网及设施保护范围的;擅自开挖地下室、开窗打洞,对房屋结构造成影响的。

“除上述情形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破坏城乡景观、影响公共安全情形的,也应拆除或回填。”该负责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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