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咨询,经县政府转县统筹办根据现行相关政策回复如下:
一、政策文件
重庆市、大足县先后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足府发〔2010〕75号)、《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足府办发〔2010〕211号)、《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足府办发〔2010〕212号)、《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足府办发〔2010〕2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80号)、《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足府办发〔2011〕91号)等相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则
户籍制度改革严格按照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
1.宅基地使用权:转户居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允许保留宅基地,也可以退出宅基地。对保留宅基地的转户居民,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宅基地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对退出宅基地的转户居民,参照退出时大足县征地补偿政策给予补偿,并可以参加退地农转城养老保险。
2.承包地经营权:转户居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允许保留承包地,也可以退出承包地。转户居民保留承包地的,继续享受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与土地有关的9项待遇,包括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征地补偿收益权、转户居民在退地前生育子女的征地收益权、政策性农业保险;继续享受家电(摩托车)下乡补贴、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巴渝新居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建设补助、集体组织资产分配权利等与农民身份有关的26项待遇。
3.林权:林地使用权予以长期保留。农村的林地使用权在土地征收时,按同时期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获得林地征收收益补偿。
4.养老保险:整户转户并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养老保险;未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有工作的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工作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5.医疗: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
6.就业: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的转户居民可享受免费技能培训,转户居民自主创业可享受创业培训和创业扶持政策,转户居民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7.住房:符合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条件的转户居民可以申请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农村居民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契税。
8.社会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前,在农村享受低保的,转户后在转户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以上回复如有什么意见,请与我们联系,以便改进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