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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婚前单方房产婚后加名能变共同财产?

  • 空了吹
楼主回复
  • 阅读:1300
  • 回复:4
  • 发表于:2015/9/10 8:49:35
  • 来自:重庆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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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加了配偶的名字能不能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加了配偶的名字能不能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近日,梅州中院对此给出了答案,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

  阿珍与阿军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5日在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12年24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据阿军讲,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在2010年9月时,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阿珍有着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个人债务。所以,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判决作出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2015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近日,经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共有。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共有,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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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了吹
楼主回复
  • 发表于:2015/9/10 8:51:23
  • 来自:重庆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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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原来这样也可以,怎么看都觉得是有骗房的嫌疑呢?
  
  • 好糊涂
  • 发表于:2015/9/10 9:05:45
  • 来自:重庆
  1. 板凳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不增加名字就要离婚,加了名字就离婚,这些人就不知道什么青红皂白?
  
  • 好糊涂
  • 发表于:2015/9/10 9:18:54
  • 来自:重庆
  1. 3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不增加名字就要离婚,加了名字就离婚,这些人就不知道什么青红皂白?
  
  • 好安逸
  • 发表于:2015/9/10 11:29:49
  • 来自:重庆
  1. 4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所以识人不清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啊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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